主体:交通局
设定时间:1998年1月1日
设定依据:《公路法》第五十条
法定期限:15天《路政管理规定》第十九条(2003年交通部2号令)
承诺期限:15日
行政审批收费项目:不收费(但需交补偿费)
收费标准:无
收费依据:无
2002-2007年办理该行政审批的件数: 0件
备注: 无